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对象及内容  
15.08.13

  一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对象

  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,或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,且住所地在吉林省辖区的个人、企业和其他组织。

  二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内容

  (一)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纠纷处理和诉讼的咨询服务;

  (二)组织提供专利信息的检索及法律状态的初步查询;

  (三)为当事人推荐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、评估、诉讼、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。

  (四)合作单位对当事人的减、缓费服务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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