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对象
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,或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,且住所地在吉林省辖区的个人、企业和其他组织。
二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内容
(一)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纠纷处理和诉讼的咨询服务;
(二)组织提供专利信息的检索及法律状态的初步查询;
(三)为当事人推荐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、评估、诉讼、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。
(四)合作单位对当事人的减、缓费服务